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已成为公众获取药品信息、进行在线健康咨询的重要渠道。与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监管也日益受到重视。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是从事相关活动的前提条件,其与更广义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本 文旨在系统阐述该许可证的申办条件、法律依据及其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管中的定位。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的概述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是指依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设立的行政许可,针对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而设置的准入门槛。该制度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并接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其目的在于保障公众获取准确、可靠的药品信息,防止虚假夸大宣传与违法信息扩散。
根据提供信息主体——药品信息是否涉客户、自行采购与更新资源——的情况,平台将分为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两类:前者通过相关机构及个人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供应、指南等信息群域取得相应收益;而后采取自我共享新资表达的策略获得服务的具体项目处理不做实质干扰从而规避隐形操作风险的极大效应表现 。